文/张永霞
正确政绩观事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整治农村基层“微腐败”的思想前提和根本保障,整治农村基层“微腐败”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以正确政绩观引领整治农村基层“微腐败”体现了反腐败向最末梢延伸、向最贴近群众利益领域亮剑的坚强决心,对激励党员干部坚守为民初心、干事作为意义重大。
一、错误政绩观是农村基层“微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农村基层“微腐败”主要表现为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优亲厚友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具有轻微性、隐蔽性、广泛性、多发性、顽固性及传染性的特征,而错误政绩观正是“微腐败”的滋生土壤,为“微腐败”行为提供发生机会和可能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政绩观错误、价值取向偏差。政绩观的背后是权力观、利益观、是非观,关系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价值取向,体现其政治品格、使命担当、价值追求、精神境界、道德情操和行为选择。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村干部是否会产生腐败动机并做出损害村民利益的贪腐行为。部分村干部政绩观错误、价值取向出现偏差,忘记了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没有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制约不足。随着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推进,国家出台了多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部分村干部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心中滋生了“以权谋私”的歪风邪念,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基层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神经末梢”,对于村级组织存在着上级监督较疏、同级监督较软的问题,因而造成基层监督体系不健全、多元监察主体未能形成合力。三是不良风气影响、人情社会因素。农村社会交往中物质利益与人情观念夹杂,为“微腐败”披上了人情外衣,甚至被默认为“潜规则”,社会对其容忍度较高,致使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些都助长了部分村干部的侥幸心理和腐败行为。
二、农村基层“微腐败”的主要危害
农村基层“微腐败”虽然在涉案金额上相对较少,但其危害后果却不容小觑。一是直接触碰民生底线,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这些“微腐败”看似微不足道,却渗透于群众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忽视、轻视、漠视甚至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降低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污染农村政治生态,破坏农村社会稳定。村干部是最接近群众、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干部群体,是打通惠民政策贯彻执行“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健康的政治生态要求风清气正、公平竞争。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不但污染农村政治生态,而且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严重破坏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党的执政根基是否稳固取决于是否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不仅完全背离了党和国家政策的初衷,与为民造福的政绩观相违背,而且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动摇了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
三、以正确政绩观引领从严整治农村基层“微腐败”
从严整治农村基层“微腐败”必须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坚持系统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健全筑牢防线、惩治震慑、制度约束等协同治理、一体推进的防治机制。
一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政绩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为政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加强政绩观教育,能够使村干部深刻领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大意义、根本立场、价值取向、内在要求以及实践路径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明确回答好“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根本性问题,从而树立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的思想主旨,在实际工作中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将实现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根本追求,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二是加大对“微腐败”的惩处力度,彰显“不敢腐”的震慑效能。坚持以办案引领、用办案震慑。针对“微腐败”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精准取证难等现实难题,分析研判“微腐败”的类型、特点、表现,深挖彻查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坚决惩治“蝇贪蚁腐”;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着力整治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惠农补贴资金等问题,通过不断提升腐败分子的经济、政治、法律以及道德成本,促使其不敢再抱有侥幸心理,从源头上起到震慑“微腐败”的效果,达到遏制“微腐败”的目的。
三是规范“两委”权力运行制度,完善清晰透明的制度机制。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高标准农田建设、常态化帮扶等重点工作和重要环节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找准制度建设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织密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村干部的权力边界和运行规范,限制其权力的不当使用。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构建起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小微权力”运行机制,从根本上压缩“微腐败”滋生蔓延的空间。
四是凝聚基层监督主体合力,实现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方面,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微腐败”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在推动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会、司法等监督的贯通协调上持续发力,不断提升基层监督能力;外部监督方面,发挥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作用,激发群众监督热情,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反馈群众信访结果;鼓励社会媒体增强对“微腐败”现象的曝光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舆论监督,从而形成基层监督合力,有效解决监督不严或者失于监管的难题,打通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本文为2025年度天津市党校系统科研重点课题结项成果(课题编号:DXXTKY25-02)
(作者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市委党校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