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响新时代】迈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里程碑

2026-06-1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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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志松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更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法治固化,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也是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契机。其核心价值在于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生态环境法典的法理基础与时代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我国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看,它是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法治实践。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价值指引和方法论基础;从法治建设角度看,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体现了对传统环境法理论的超越与创新。传统环境法主要关注末端治理和损害救济,而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从单纯的治理污染提升到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高度;从法律体系看,生态环境法典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路径,既保持了法典的体系性和稳定性,又兼顾了生态环境领域的特殊性和动态性。这种立法模式是对国际环境法典编纂经验的中国式创新,为全球环境法治贡献了中国智慧。


二、中国特色环境法治的整体性重构

生态环境法典在结构上采用了“总则+分则”的编纂体例,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编,形成了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其中,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生态环境法典的一大创新。这在世界环境法典编纂中前所未有,彰显了中国法典的鲜明特色。该编设置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章,体现了生产、消费、排放全流程管控的系统思维。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法典将“应对气候变化”独立成章,填补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立法空白。根据《巴黎协定》生效以来全球气候立法趋势,已有59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此举既顺应国际趋势,又为国内“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框架。此外,生态环境法典在规范设计上实现了三个转变,即从分散立法向体系化立法的转变,解决了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存在的重复、矛盾等问题;从单向治理向系统治理的转变,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从政策引导向法治保障的转变,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


三、环境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将显著提升环境治理效能。在执法层面,法典通过明确环境执法权力配置、统一执法标准,为环境执法提供系统而精准的裁量尺度。特别是法典赋予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权,解决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提升了基层执法效能;在司法层面,法典将有效解决当前环境司法中制度衔接机制不畅、裁判规范不清、救济功能定位不明等问题。通过确立制度衔接机制,整合碎片化裁判规则,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法典将提升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在守法层面,法典将强化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推动政府、企业、公众协同塑造生态友好型行为模式。政府通过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等方式树立遵从法典之风;企业通过理念革新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公众积极参与绿色低碳活动,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法典还创新性地设立了“双法源”模式,即在法典中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同时保留相关单行法,为应对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的立法预留空间。这种模式既体现了法典的稳定性,又保持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四、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从历史视角来看,生态环境法典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先秦典籍中即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的记载,《秦律·田律》中已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的规定,体现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这些传统生态保护法律、思想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滋养。从方法上,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也汲取了中国古代法典“以类相从”的立法方法,按照生态环境要素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的逻辑编排法律规范。同时,也借鉴了《唐律》“疏议”格式等繁简适中的立法理念,在保持体系性的同时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从全球视野来看,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中国对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贡献。法典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核心理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的缔约方,通过法典编纂将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展现了负责任大国担当,也为发展中国家推进环境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范式。它不是对西方法治模式的简单模仿,而是基于中国国情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创新成果,为全球环境法治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五、迈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分散走向体系化、从粗放走向精细化的新时代。随着法典的实施,个人的社会生活方式、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国家的治理结构形态均将发生深刻变化。通过建立健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典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力,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必将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突破提供法治滋养,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画卷正在徐徐展开。


(作者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博士生导师)